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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解读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08-07

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以下简称《办园条件标准》),为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在新时期规划、建设幼儿园和配备幼儿园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幼儿园提供了依据。

一、《办园条件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学前教育是国家确立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提高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学前教育政策法规,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需要,创设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改善办园条件,推进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使幼儿园规划建设、教师和设施配备等有章可循。但是,我省原有的《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原省标》),自2010年7月试行至今,已经8年。2016年,国家相继颁布《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为适应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推动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使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为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我省对《原省标》进行了修订。

二、《办园条件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园条件标准》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正文,包括八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四章园舍建筑,第五章设施设备,第六章师资配备,第七章经费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二部分为附录和附件,包括山东省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目录(附表)、《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用词用语说明、《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三、《办园条件标准》中的三类标准定位是如何确立的?

《原省标》分为城市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幼儿园三个标准。经论证,调整了定位,按照最新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体例,分为标准Ⅰ、标准Ⅱ、标准Ⅲ。标准Ⅰ为高标准,按照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满足幼儿发展需要,增加室内游戏活动空间的要求制定;标准Ⅱ是较高标准,以相当于国家现行标准高限为原则制定;标准Ⅲ为基本标准,以相当于国家现行标准底限为原则制定。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选用相应标准。

四、《办园条件标准》在幼儿园设置规模上有什么新的要求?

《办园条件标准》要求,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幼儿园规划建设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按照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农村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不超过1.5公里。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地区和农村人口稀少地区可单独设置或在小学附设1—2个班的幼儿园。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五、《办园条件标准》建设用地部分与《原省标》有什么不同?

《办园条件标准》要求:新建幼儿园执行本标准,其土地规划应不低于标准Ⅱ要求,为幼儿园后续建设留有空间;其他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为节约用地,将《原省标》基本指标生均2㎡,规划指标生均4㎡修改为绿化用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有条件的幼儿园应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标容积率0.55-0.65测算。以“12个班规模”(每班30人)为例,新标准Ⅰ建设用地面积上限为10088㎡,《原省标》规定城市幼儿园规划指标8477㎡,增加1611㎡。新标准Ⅲ建设用地面积上限为7352㎡,《原省标》规定城市幼儿园规划指标6924㎡,增加428㎡。幼儿园园舍建设,在新国标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共游戏活动用房,供幼儿完成班级活动单元内不易开展的游戏活动及设置录播室等,满足幼儿发展需要。

附: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